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国海与黄学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黄国海,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学金,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柏路40号。负责人龙保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海与被告黄学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国海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陈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马朝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第2页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