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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8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84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丽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华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