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骆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37号原告:杨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骆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一案中,由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宣运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