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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30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蒋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席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