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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登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准予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482号申请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644199-2。法定代表人:刘嘉祺,总经理。申请人因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耘海”轮修船工程款85841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本院拍卖“耘海”轮成交价款中受偿,并提供双方确认的对账单、“耘海”轮债务清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邹丰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