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六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许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