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一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欣与李江秋、刘萍、杨深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李江秋,刘萍,杨深根,易伟红,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杨深思,郑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618-2号原告刘欣,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李江秋,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萍,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杨深根,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易伟红,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农业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江秋。委托代理人陈雷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深思,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郑桂莲,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与被告李江秋、刘萍、杨深根、易伟红、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杨深思、郑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对被告李江秋、刘萍、杨深根、易伟红、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杨深思、郑桂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刘欣负担。审 判 长 彭 琦审 判 员 蔡立田人民陪审员 郭中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宁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