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三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