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