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平、姜自福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平,姜自福,王学芹,姜开田,王洪芹,姜雷,张晓晴,临沂市凯旋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26-1号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告刘建平。被告姜自福。被告王学芹。被告姜开田。被告王洪芹。被告姜雷。被告张晓晴。被告临沂市凯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姜开田,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925号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建平、姜自福、王学芹、姜开田、王洪芹、姜雷、张晓晴、临沂市凯旋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2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王洪芹所有的证号为00XXX18的房产和被告姜自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洪芹所有的证号为00XXX18的房产和被告姜自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