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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吕某某,女,1982年1月4日生,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西阳村,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靳林支,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常某某,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西阳村,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申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