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与叶茂钏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叶茂钏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525号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吕忠仁。委托代理人:罗爱缘。被告:叶茂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茂钏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已偿还款项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