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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茹体邦与刘影、马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体邦,刘影,马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09号原告:茹体邦,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影,女,1964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玉海,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茹体邦诉被告刘影、马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 东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燕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