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茹体邦与刘影、马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体邦,刘影,马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09号原告:茹体邦,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影,女,1964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玉海,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茹体邦诉被告刘影、马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 东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燕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