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傅立军、陈利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傅立军,陈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270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朱骅,行长。被执行人傅立军。被执行人陈利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傅立军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高丰家园39幢101室住宅房地产及家电家具(详见绍昌业估字[2015]第1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雷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