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如春、张芝英申请执行李光宏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春,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芝英(别名李国凤),女,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光宏,男,1983年4月21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73号李如春、张芝英申请执行李光宏故意伤害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396.7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3)楚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祝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