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绿景湾12-34号。法定代表人朱玉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颖,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宝军,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