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苟某与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苟某。委托代理人:冯洪革,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燕某。委托代理人:国丽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苟某诉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