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火蜘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侯玉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544号之一原告上海火蜘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兴,校长。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顾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玉兰,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火蜘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玉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火蜘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火蜘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洪磊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