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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虹与秦晓红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秦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虹,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被执行人:秦晓红,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虹与被执行人秦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晓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且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晓宁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