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荣与被告刘晓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刘晓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30号原告郭荣,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农民,住该县河滩镇尕常村四社18号。委托代理人孟宪学,甘肃省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云,男,1984年9月15日生,回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积石镇托坝村五社2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与被告刘晓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瑜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民陪审员陈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