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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进山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进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95号罪犯杨进山,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进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6990.9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进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2月8日傍晚,被害人刘某及其弟刘付欣因琐事同杨振奇发生口角,二人追打杨振奇至杨章兴家。因杨振奇躲在其叔杨章兴家中,刘某同杨章兴家人发生纠纷。杨章兴之子杨进山见刘某在自己家中打架,遂持刀向刘某的胸腹部及头枕部等部位刺捅,致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被锐器刺破胸腹部,致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杨进山作案后外逃,2011年11月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抓获。罪犯杨进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两次为一般,两次为良好,最后一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进山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进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九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