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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利果与被告刘恩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果,刘恩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韩利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丽娟,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恩藏,男,汉族。原告韩利果诉被告刘恩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韩利果申请对被告刘恩藏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利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谢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