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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