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