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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