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