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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屈俊义与邱宏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俊义,邱宏廷,卢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屈俊义,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屈胜利,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被告邱宏廷,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卢凤,女,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俊义诉被告邱宏廷、卢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俊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