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田某某,女,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俊玲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书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