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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昊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二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王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安国,该单位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付2486669.1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892元、执行费274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缴纳案件款462000元,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款2123000元,以上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故(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