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14号原告:谢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张广超,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身份证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已付)。审判员 毛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嘉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