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14号原告:谢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张广超,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身份证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已付)。审判员 毛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嘉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