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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谢聪林与洪建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聪林,洪建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665号原告谢聪林,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潘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建图,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受理原告谢聪林与被告洪建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洪建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巴南区,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洪建图的户籍所在地均为丰泽区,被告洪建图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巴南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洪建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洪建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