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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于凤荣、王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于凤荣,王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刘占国。被告于凤荣。被告王桂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于凤荣、被告王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国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凤荣、王桂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国撤回对被告于凤荣、王桂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刘占国负担。审 判 长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