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1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术萍申请执行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唐都房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术萍,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涛,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077-2号申请执行人马术萍,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吴忠市利通区东郊市场向东200米路南。被执行人金涛,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刚,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涛、马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涛、马刚向申请执行人马术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9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龙河唐都21号楼2单元302号(面积140.01平米)房屋的产权手续;二、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