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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胜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被告人郑胜江,曾用名郑胜利,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胜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被告人郑胜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郑胜江到安阳市文峰区六府市庄村宋某某家附近,避开摄像头,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ENN6**号标志轿车后备箱用汽油点燃,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导致汽车尾部烧毁。经鉴定,豫ENN6**号标志轿车被损毁价值6373元。二、2015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郑胜江到安阳市文峰区六府市庄村宋某某家附近,避开摄像头,将一瓶黄色油漆倒在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ENN6**号标志轿车车身上,又用砖块和石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之后郑胜江又到宋某甲家附近用砖块将宋某甲家东山墙窗玻璃砸坏。经鉴定。豫ENN6**号标志轿车和宋某甲家窗玻璃被损坏价值共计5789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胜江的行为已构成故��毁坏财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要求被告人郑胜江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2063元。被告人郑胜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郑胜江到安阳市文峰区六府市庄村被害人宋某某家附近,避开摄像头,将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ENN6**号标志轿车后备箱用汽油点燃,之后逃离现场,后被人发现,宋某某等人将火扑灭,导致汽车尾部烧毁。经鉴定,豫ENN6**号标志轿车被损毁价值637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郑胜江供述证明:2014年6月4日23时许,其酒后看到宋某某的汽车在家门口,想报复宋某某,就回家拿了一瓶汽油去烧宋某某的汽车,其将汽油倒到汽车后备箱上,点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明:其平时将蓝色标志207轿车(豫ENN6**号)放在家门路对面,2014年6月5日凌晨,对面的邻居李某某将其喊醒,说其汽车被人放火烧着了,其看到轿车后尾部正燃烧,就端水将火浇灭。通过监控发现凌晨0时10分许一个男青年在其家前街张望,26分许,一个男青年往其车上倒了些液体,点着后就跑了。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5日零时20分许,听其妻子说门外有响声,到门外看到宋某某放在门口的轿车燃着了,就喊来宋某某,并让人端水将火扑灭。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损坏汽车的地点及车辆尾部有被烧的痕迹,并在现场提取赤足印一枚。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印鉴定书:证实2014年6月5日六府市庄村故意毁坏财物现场提取的平面足迹是被告人郑胜江所遗留。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书:证实被损坏东风标致汽车损失价值6373元。二、2015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郑胜江到安阳市文峰区六府市庄村被害人宋某某家附近,避开摄像头,将一瓶黄色油漆倒在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豫ENN6**号标志轿车车身上,又用砖块和石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之后郑胜江又到宋某甲家附近用砖块将宋某甲家东山墙窗玻璃砸坏。经鉴定。豫ENN6**号标志轿车被损坏损失价值5690元,被损坏窗户玻璃损失价值99元。被害人宋某甲等人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郑胜江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郑胜江供述证明:2015年3月22日晚上,其酒后看到宋某某的汽车在家门口,就回家拿了瓶黄色油漆,并爬上附近装有摄像头的电线杆将摄像头推开,之后将黄色油漆朝宋某某的汽车倒了一圈,之后其拿砖块、石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其绕外环从村���地走到宋某甲家后面,拿砖砸了宋某甲家窗户玻璃。之后其返回欲将有其指纹的空油漆瓶取走时碰到宋某甲、宋某乙,对方问其在干啥并报警,其赶紧跑回家,次日凌晨其被民警抓获。被害人宋某某的妻子陈某某陈述:2015年3月22日23时许,其在家中二楼听到院墙外有“呯”的响声,就到外面看到郑胜江拿一个瓶子往其家的轿车上倒东西,其到楼下叫醒宋某某的父亲,到院外,看到其家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车身一圈都是黄漆,地上有一个装有黄色油漆的塑料瓶,车前还有块大青石,后来听说有人在村西头抓住了郑胜江,又让郑胜江跑了,民警过来后将郑胜江抓获。被害人宋某甲的妻子孟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3月22日23时许,其在家中二楼听到东山墙窗户玻璃有破碎声,之后其在窗前看到郑胜江在往北跑,遂将此事电话告诉了丈夫宋某甲。被��人宋某甲陈述证明:2015年3月22日23时许,其在村里一代销店内打牌时接到妻子的电话,得知家里东山墙窗户玻璃被砸,其就往家赶,途中看到一个人往南走,就又打电话叫来宋和平,一起跟上前面的那个人,看到是郑胜江,其问郑胜江是否砸其家玻璃,郑胜江不说话还往西走,其和宋某乙将郑胜江拽住,其打电话报警时郑胜江乘机跑掉,民警过来后将郑胜江抓获。证人宋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3月22日23时30分许,其听到家里狗叫,就通过玻璃门看到一个人站在门口东侧其家的面包车后面,其走出去跟到这个人身后,后来发现是同村的郑胜江,其问郑胜江在干什么时,听到宋某甲说让其抓住郑胜江,其二人将郑胜江堵住,宋某甲拿手机报警时郑胜江乘机跑了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损坏汽车的地点及车身四周有黄色液体,车辆前挡风玻��有两处打击痕迹,前挡风玻璃与前机匣盖结合处有一石块;汽车附近有一个倒置的内有黄色液体的塑料瓶。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损坏东风标致损失价值5690元,被损坏窗户玻璃损失价值99元。除上述证据外,另有被告人郑胜江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及其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被抓获经过证明等综合证据在卷可查。上述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胜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胜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犯罪手段卑劣,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胜江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胜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二、限责令被告人郑胜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车辆损失120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廷 印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彦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