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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史某某,男,生于1944年8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3701221944********)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3701221965********)委托代理人李现凤(系王某之妻),女,生于1964年5月3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现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被告因做生意先后借我45000元,月息2分。因借款长期还不了,曾打电话几十次,被告总借口说没有钱。被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162000元。被告王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所借款项已经偿还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2000年4月25日、5月7日、5月1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45000元,约定月利率贰分,并书具借据三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16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有借据原件证实,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史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按约定利率自借款日至起诉日支付162000元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抗辩已经偿还借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1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焦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