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姜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姜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妮娜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