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