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鼎民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毛跃芳诉张科、张命贵、李小兰诉中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578号原告毛某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张某某、李某某所有的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已提供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张某某、李某某所有的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小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唐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