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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秦正军、王寿海与秦正军、王寿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正军,王寿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正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寿海(曾用名王旭)。再审申请人秦正军与被申请人王寿海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再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正军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清且缺乏证据证明。(二)两级审判三次判决明显偏袒王寿海。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过再审,根据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综上,秦正军的再审申请符合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终结审查。依照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郭群代理审判员  陈军代理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