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国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09号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郅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彩虹,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仕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曹国锋,其它情况不详。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曹国锋的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给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