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执复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家福、李学云等与李家福、李学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福,李学云,林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复字第3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家福。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学云,系复议申请人李家福之妻。委托代理人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两申请复议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林其花。申请复议人李家福、李学云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07)薛执字第19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枣庄市新赢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后,法院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该案的执行标的物已执行终结。被执行人以评估报告已经枣庄新赢评估公司自行作废,认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所依据的证据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不予受理。裁定:对被执行人李学云、李家福的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李家福、李学云称,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07)薛法执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所依据的枣庄市新赢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已经评估公司自行作废,该执行裁定的依据已经不存在,该执行裁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执行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依法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检察院于2015年5月26日以薛检民(行)执监(2014)37040300002号检察建议书提出检察建议;执行法院违法执行,强制拆分一个整体的房屋;申请复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依法纠正薛城区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林其花申请执行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家福、李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受理后,因申请复议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07年7月委托枣庄市新赢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复议人所有的位于薛城区永福路北市场商住城营业用房进行价值评估。2007年7月20日,执行法院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复议人,申请复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拍卖程序中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自愿以拍卖保留价折抵欠款。2007年10月11日,执行法院作出(2007)薛法执字第199号民事裁定,将该涉案房屋以303000元的价格折抵给申请人林其花。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李家福、李学云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因该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薛城区人民法院(2007)薛执字第199-1号执行裁定书;二、由薛城区人民法院对李家福、李学云的异议立案并进行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惠陵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