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