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勇与冉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03号原告曾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宇,重庆荣东法律服务所中心,身份律师,单位地址重庆荣东法律服务所中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555号附1号会峰轩b栋1-2层。委托代理人王浩林,公司职工。被告冉俊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尹,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尹德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尹,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冉俊杰、尹德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勇于2O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冉俊杰、尹德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勇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骆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