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孟昌、赵僧柱等与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昌,赵僧柱,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张孟昌,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化成,邢台市桥西区张宽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僧柱,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化成,邢台市桥西区张宽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军生,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百志,系村委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昌、赵僧柱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昌、赵僧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孟昌、赵僧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昌、赵僧柱撤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孟昌、赵僧柱承担。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张建颖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