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平某某,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平台0**号。被告王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高村乡牛口峪村草庙沟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