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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臧钦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606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臧钦杰。2012年6月4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沧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49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02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三次、表扬四次、专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钦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审判员王国恩审判员贡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曹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