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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康油油与张宝怀、屈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油油,张宝怀,屈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291号原告康油油,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张宝怀,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屈宝生,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油油与被告张宝怀、屈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油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撤回撤诉的申请应予许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油油撤回对被告张宝怀、屈宝生的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油油负担。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