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武宏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武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64号罪犯夏武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泗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武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止),附加罚金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夏武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武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夏武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多次犯罪且系累犯,另发现漏罪加刑。本院认为,罪犯夏武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多次犯罪且系累犯,另漏罪加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武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