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颖与吴俊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杨颖,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吴俊君,职工,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颖与被告吴俊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颖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俊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颖撤回对吴俊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为311元,由原告杨颖负担。审判员江开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