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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颖与吴俊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杨颖,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吴俊君,职工,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颖与被告吴俊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颖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俊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颖撤回对吴俊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为311元,由原告杨颖负担。审判员江开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