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再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连怪只、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某,连怪只,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再初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爱琴,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某母亲。原审被告连怪只,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19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9677274-2。负责人张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刘某诉原审被告连怪只、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案号为(2015)安民再初字第00003号、00005号的民事再审案件。因本案必须与(2015)安民再初字第00003号、00005号案件合并审理,而该案现在公告阶段,故本院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向明审判员 李 晔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