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龙镐与金官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吴龙镐,男,1938年12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金官俊,男,1971年11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龙镐与被执行人金官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延朝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95460元,案件受理费1277元,执行费1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朝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