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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倪强犯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14号罪犯倪强(别名“倪广星”),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作出(2010)市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4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倪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倪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倪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